吉尔吉斯斯坦——贸易法律制度

2025-09-23 353

贸易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财政部是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并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开展对外经贸联系、协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发展等。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法》。

(一)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

1)密码设备及其备件,以及密码程序软件;

2)武器和军事装备,用于武器生产专用配套产品,军事技术合作领域工程和服务(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尔吉斯斯坦国防部另行规定);

3)防止战争毒害物质的设备及其配件(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4)军服及其标志(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5)军用产品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6)火药、爆破物、引爆物和烟花制造设备;

7)核材料、核技术、核武器及装备、特种非核材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料;

8)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用材料、设备和技术;

9)可能被用于制造武器和军用设备的部分原料、材料、设备和技术;

10)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金属镀膜材料及其制品,矿石,精矿粉,边角材料和废料;

11)贵重天然石材及其制品,贵重天然石和再生材料及其制品;

12)毒品和精神药物,导致麻醉的物品;

13)剧毒物;

14)危险废料;

15)药品;

16)公务用或民用武器;

17)烟草;

18)酒精及酒精制品;

19)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

(http://cbd.minjust.gov.kg/act/preview/ru-ru/37224/10?mode=tekst)【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以上名录中第1-14项和第16项,以及活牲畜、植物类的制药原料、战争物资、弹药、有色金属边角料和废料。(http://cbd.minjust.gov.kg/act/preview/ru-ru/37224/10?mode=tekst)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商品原产地有关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8月27日修改后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商品原产地的有关章节(第180—188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商会是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授权的负责发放和确认原产地证的主管机构。(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1587/130?cl=ru-ru)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2002年9月19日批准生效的《关于对进口商品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的决定》,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该文件规定:安全检验应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或地方商检部门进行。商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管辖权的州(市)对同一种商品有一个以上商检机构时,接受商检的进口商有权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实施检验的机构。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检验应按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标准收费。

对投资项下进口并具有国际认证(包括ISO9000标准证书)的设备、配件、建材等商品,证书核对工作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收取费用。

如受检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指定监管机构或商检部门应向进口商发放禁止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该商品的命令并负责通知海关,同时协助海关提出对该商品的处置意见(转口、再加工或销毁)。

不超过海关规定数额的自然人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办公设备,广告用品,以及“临时进口”项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广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53871)

截至目前,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之间尚未达成相互承认商检证书的双边协议。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隶属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财政部。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州和比什凯克市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海关征收的税费】

(1)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缴纳

(2)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3)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4)增值税:12%。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12%。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除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还有权征收:

1)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货物保管费;

3)海关押运费;

4)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5)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6)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出口退税】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来料加工产品的复出口(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1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关税优惠】吉尔吉斯斯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尔吉斯斯坦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对于产自未与吉尔吉斯斯坦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加收10%的进口关税。吉尔吉斯斯坦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202445)

2016年1月起,欧盟给予吉尔吉斯斯坦普惠制待遇。

2018年1月1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生效,新的法典生效后,联盟内成员国间通关手续简化,通关条件放宽,通关成本降低。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