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法律制度
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科学和国家科技政策基础法》,吉鼓励吸引外资开展科研工作,鼓励通过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吸收外国专家、交换科技信息、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人才交流等方式,推动科研国际合作。
近三年来,中资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未发生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一)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主要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投资性进口商品(如外资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3)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保护
(4)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尔吉斯斯坦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金额不受限制。
(5)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6)外国投资者不受货币在其境内外流通的限制,涉嫌触犯防止洗钱交易法规的活动除外。
(二)吉尔吉斯斯坦特殊经济区
经济特区介绍: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建立于1995年,占地面积逾500公顷,位于比什凯克市近郊的玛纳斯国际机场附近。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视同“境内关外”,设有单独的海关,注册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目前在该自由经济区正式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来自中国、土耳其、印度、伊朗、沙特等23个国家和地区的80余家企业,该区生产的产品70%出口到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及中国等周边国家。
外国投资者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可享受以下基本权利和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可在自由经济区从事任何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零售贸易)。
(2)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3)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规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则须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
(4)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外时不受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5)来料加工产品加工后新增值超过进口价值30%以上的产品,其原产地可视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如系家用电器产品,则新增值只需达到15%或经加工后其商品性质发生改变(4位商品代码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其原产地即可视为吉尔吉斯斯坦。
(6)对经由自由经济区转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免征一切税费;但对从经济区输往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照章征税。
(7)投资者需在自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处租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目前,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内已有十余家中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建材和鞋类生产等。
【高新技术园】为吸引信息技术企业,2013年吉尔吉斯斯坦设立高新技术园区,并对外招商,为编程人员和IT公司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该高新技术园区内注册企业享受5%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0%),保险费为月平均工资的12%,企业需每季度缴纳收入的1%作为园区服务费。对在该园区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要求其至少90%的营业收入来自以下业务: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和编程,信息技术和软件出口,建立和提供交互式信息服务等。
经济特区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优惠政策,提高对外资吸引力,2014年1月,吉尔吉斯斯坦出台新的《自由经济区法》。该法案旨在促进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制度更加高效与现代化,包括为保证经济区的良好运营与发展制订相关国家政策、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以及创造便利条件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工作积极性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共有4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位于比什凯克市)、纳伦自由经济区(位于纳伦州)、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位于伊塞克湖州)和玛依玛克自由经济区(位于塔拉斯州)。除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外,其他3个自由经济区均是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立的。目前,在4个自由经济区中,初步成型并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的仅有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
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须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外时不受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文件,吉尔吉斯斯坦国内3个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纳伦和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和6家企业(金龙公司、比什凯克可口可乐瓶公司、雪豹公司、阿维尼翁公司,丝绸之路公司和复兴公司)的保税仓库获得自第三国免关税进口加工用途商品的资质。此外,若使用上述进口商品生产的产品在吉国内附加值符合吉法律关于“充分加工”的标准要求(如机械设备或音像设备需高于40%),则其原产地便可被视为吉尔吉斯斯坦,从而能够免关税和其他税费自由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其他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适用于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后者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三)对金融业投资的规定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监管机构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NationalBankoftheKyrgyzRepublic•简称NBKR)。即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吉尔吉斯斯坦素姆。其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独立法人实体,对外代表吉尔吉斯参与国际活动。1997年7月29日发布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法》规定了吉尔吉斯国家银行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来实现和维持物价稳定。吉尔吉斯国家银行依法独立管理,并从事以下活动:
(1)制定、确定并实现金融政策;
(2)调控和监管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
(3)研究、开发并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
(4)全权负责发行货币;
(5)促进支付系统的有效运作;
(6)制定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体系核算及报告的法规。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对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和商业银行的监管均由中央银行的监管局(SupervisionBureauofCentralBank)负责,监管局在吉尔吉斯斯坦各州的央行代表处均设有分支机构,负责监督各州的金融活动。监管局一般每年到各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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