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制度

2025-09-23 306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2008年10月20日吉出台新税法,包括7项国税和2项地税。其中,国税包括:所得税、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地矿税、销售税、财产税。地税包括土地税和宾馆行业税。企业纳税时间一般为每月20日前上报月税。

(二)主要赋税和税率

【增值税】税率12%。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企业所得税】税率10%。对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企业仅征收土地税。

【消费税】涉及燃油产品、酒精类产品、金银饰物、烟草、高档裘皮类商品等。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月收入650索姆及以上的税率为10%,其他免缴。

【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工资总额的27.25%,其中企业缴纳17.25%,领取工资的个人缴纳10%。

【土地税】采用级差计税办法,根据土地用途、位置及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定。具体税率及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市、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