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主要知识产权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法律保护法》

2025-09-23 83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法律保护法》

本法管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集成电路拓扑结构创作、法律保护和利用所产生的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如下:

集成电路拓扑结构(以下简称“拓扑结构”):指构成集成电路的所有元件及其相互连接的三维布局,并固定在物理介质上。

原创拓扑结构:指创作者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在创作之日,创作者及(或)拓扑结构设计专家尚未知晓的拓扑结构。

集成电路:指最终或中间形式的微电子产品,旨在实现电子电路的功能,其元件和相互连接构成产品制造基础材料主体和(或)表面的组成部分。

权利持有人:指根据法律或条约对拓扑结构享有专有权的创作者、其继承人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存档材料:指拓扑结构图、集成电路各层的照片图案或照片的集合,以及其他用于识别注册拓扑结构的文件。

第二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法律保护的立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法律保护的立法基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包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本法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立法行为,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律规范。

第三条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法律保护的授权国家机关

本法规定的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法律保护领域的职能由授权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专利局”)负责。

专利局在集成电路拓扑结构保护领域的权限由本法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明法》确定。

根据本法规定,专利局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适用于本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设立上诉委员会,附属于专利局,负责审议本法规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诉委员会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专利局局长批准的《上诉委员会章程》履行其授权职能。

第二章集成电路拓扑结构的法律保护

第四条法律保护的对象和条件

本法提供的法律保护仅适用于原创拓扑结构。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拓扑结构应视为原创。

如果拓扑结构由在创作之日拓扑结构设计专家普遍知晓的元素组成,那么只有当这些元素作为一个整体符合原创性要求时,该拓扑结构才能享受法律保护。

可能体现在拓扑结构中的概念、技术、系统、技术和编码信息,不是本法提供的法律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拓扑结构的法律保护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拓扑结构的法律保护基于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或者从其使用中产生。

拓扑结构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的名义注册。

法律保护拓扑结构的权利,并由证书证明。

证书证明作者身份、拓扑结构的优先权以及对该拓扑结构进行专有利用的权利。

拓扑结构受法律保护的范围由存档识别材料中显示的元件组合和相互连接确定。

第六条拓扑结构的作者身份

通过智力创造性工作产生拓扑结构的自然人应被认定为该拓扑结构的创作者。

如果拓扑结构是由几个自然人共同智力创造性工作的结果,那么每个人应被认定为该拓扑结构的创作者。

如果没有对拓扑结构的创作做出个人创造性贡献,而只是为创作者(或创作者们)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帮助或帮助注册使用拓扑结构的权利的自然人,不被认定为共同创作者。

受保护拓扑结构的作者身份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将受到永久保护。

第三章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

第七条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

拓扑结构的专有使用权属于拓扑结构的创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

专有使用权使创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能够随意利用拓扑结构,特别是通过制造和分销包含该拓扑结构的集成电路。

未经创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同意,其他人对该拓扑结构的使用是不允许的。

第八条侵犯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以下行为如果没有获得创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的授权,将构成侵犯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通过将拓扑结构纳入集成电路或其他方式复制全部或部分拓扑结构,但复制的部分不是原创的除外;

使用、进口、提供销售、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将拓扑结构或包含该拓扑结构的集成电路投放市场。

第九条不被视为侵犯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以下行为不被视为侵犯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方为私人目的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或仅为了评估、分析、研究或教学而使用拓扑结构的行为;

任何第三方独立创作相同原创拓扑结构的使用行为;

使用已合法投放市场的包含受证书保护拓扑结构的集成电路;

如果使用者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集成电路或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产品是在侵犯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制造和分销的,则使用合法获得的集成电路或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产品的行为。但一旦从拓扑结构的权利持有人处收到相关通知,该使用者继续使用集成电路或产品,则有义务为每个集成电路或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产品支付公平的报酬。

第十条将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创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可以通过合同将拓扑结构的专有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将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全部转让的合同(拓扑结构权利转让合同)或部分转让的合同应向专利局注册,未经注册无效。

第十一条职务或委托创作的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

员工在其雇佣过程中或根据雇主委托创作的拓扑结构的专有使用权属于雇主,除非双方合同另有规定。

创作者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应规定因拓扑结构的创作和利用而产生的报酬条件和金额。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委托创作的拓扑结构的专有使用权属于委托人,前提是该人不是创作者的雇主。

第十二条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期限

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期限为10年。

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起始日期由以下最早日期确定:

拓扑结构首次被利用之日,即拓扑结构或包含该拓扑结构的集成电路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商业利用的最早有文件记录的日期;

拓扑结构在专利局注册之日。

如果另一个人大独立创作了相同的原创拓扑结构,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章拓扑结构注册

第十三条拓扑结构注册申请

拓扑结构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应由创作者、雇主(自然人或法人,前提是符合本法第11条第1部分规定的条件)、创作者或雇主合同转让申请权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或通过继承获得该权利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

申请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其代表与专利局进行业务交易。

如果已进行利用,申请应在拓扑结构首次利用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内提交。

申请应仅涉及一个拓扑结构或包含其变体。

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请求授予证书,注明申请证书的人(们)的姓名和创作者(除非创作者反对被提及为创作者),他们的营业地点(居住地),以及如果已进行利用,拓扑结构首次利用的日期;

存档识别材料;

摘要。

专利局应规定申请所包含文件应满足的要求。

申请应附带以下文件:

证明已支付强制性费用或存在免除或减少支付条件的文件;

授权书(如果由代表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审查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应检查所需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专利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申请。

申请审查不考虑本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应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邀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更正或缺失的文件。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遵守要求或未申请延长该期限,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应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审议。

申请人可在收到上诉委员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审查发现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专利局应决定颁发拓扑结构注册证书,并将其详细信息录入集成电路拓扑结构国家注册册(以下简称“注册册”)。

注册册的保存规则和注册册中应录入的详细内容由专利局确定。

第十五条颁发拓扑结构证书

专利局应在收到证明已支付规定强制性费用的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将拓扑结构详细信息录入注册册后,颁发拓扑结构证书。

如果为多个人申请证书,他们将获得一份联合证书。

第十六条注册详细信息的发布

根据本法第14条规定,在注册册中录入的与拓扑结构注册相关的详细信息,应在拓扑结构注册后六个月内由专利局在官方公告中发布。拓扑结构注册详细信息的任何后续更改也应发布。

专利局应确定在官方公告中发布的详细信息清单。

第五章拓扑结构的利用和权利主张

第十七条拓扑结构的利用

拓扑结构的利用指复制、使用、进口、提供销售、销售以及将该拓扑结构或包含该拓扑结构的集成电路引入民事流通的其他行为。

如果拓扑结构的权利属于多个所有人,其利用条件应由这些人之间的协议规定。

为了宣传其权利,拓扑结构的创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在受保护的拓扑结构或包含该拓扑结构的产品上附加一个大写字母“T”、拓扑结构专有使用权生效日期以及识别权利持有人的信息。

第十八条拓扑结构权利的主张

拓扑结构的创作者(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可以请求:

确认其权利;

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状态,停止侵犯或可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考虑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润金额;

采取其他由立法行为规定的保护其权利的措施。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可以没收、销毁或应要求将非法制造的集成电路副本以及包含这些集成电路的产品,以及用于制造它们的材料和设备转移给拓扑结构权利持有人,以补偿其损失。

第六章最终条款

第十九条强制性费用和程序费用

提交申请、颁发拓扑结构证书以及延长和恢复错过期限的行为应收取强制性费用。

进行审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更正、发布拓扑结构注册详细信息、审议上诉委员会的上诉以及其他与拓扑结构注册相关的行动应收取程序费用,支付给专利局。

强制性费用和程序费用由申请人、权利持有人,或经他们同意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支付。

强制性费用和程序费用的支付程序、金额和时间期限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拓扑结构在海外的权利保护

拓扑结构的创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可以在海外寻求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责任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违反本法的行为将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法生效程序

本法在官方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