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主要知识产权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设计法》

2025-09-23 95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设计法》

本法规定了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发、法律保护和使用工业设计所产生的专有以及相关非专有个人关系。

 

第一章总则

 

1条本法中使用的部分术语

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后续修正案。

人体工程学图:显示工业设计对象在“人机”系统中尺寸比例的图表。

制版图:推荐用于制造产品的纺织品、针织品、皮革、配件等样品(在提交轻工业领域的工业设计申请时提供)。

官方公告:专利局关于工业产权对象保护问题的官方定期出版物。

专利性条件:本法规定的授予工业设计法律保护的条件。

 

2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工业设计立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工业设计立法基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包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本法以及其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行为,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立法行为。

 

3条工业产权对象的国家机构

工业产权对象的国家机构(以下简称“专利局”)负责实施一致的国家政策,以法律保护工业产权对象,特别是工业设计。专利局负责接收工业设计申请、进行审查、进行国家注册和官方发布有关工业产权对象的信息、授予工业设计专利,以及执行委托给它的其他任务。

专利局内设有上诉委员会,这是解决与工业产权对象法律保护相关的争议问题的强制性初审行政机构。上诉委员会根据现行立法和由专利局局长批准的上诉委员会章程行使权力。

 

4条代理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永久居住的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或其代表,应通过在专利局注册并由授权书授权的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局打交道。

任何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永久居住且专业水平符合资格标准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都可以成为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的资格标准、他们的认证程序以及在国家专利代理人登记册中的注册程序由专利局确定。

 

第二章工业设计及其法律保护

 

5条工业设计的专利性条件

根据本法,决定物品外观的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作为工业设计受到保护。物品是指工业或手工艺品。

如果工业设计是新颖的和原创的,则授予其法律保护。如果工业设计在其本质特征的总和在工业设计优先权日期之前未被全世界公众所知,则认为该工业设计是新颖的。

在评估工业设计的新颖性时,应考虑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授予专利的所有工业设计,以及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提交的其他人的所有工业设计申请(除非撤回),前提是其优先权日期较早。

如果工业设计的本质特征规定了物品美学身份的创造性,则认为该工业设计是原创的。

工业设计的本质特征包括那些决定物品外观的美学和(或)人体工程学身份、其形状和配置、装饰和颜色组合的特征。

如果工业设计的实质由于作者、申请人或从他们那里直接或间接获得此类信息的任何其他方披露了与该设计相关的信息而进入公共领域,则在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该工业设计的申请,则该工业设计的专利性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以下不被视为可专利的工业设计:

仅由物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解决方案;

与建筑作品(小型建筑形式除外)以及工业、水利和其他固定结构相关的解决方案;

与印刷品本身相关的解决方案;

与不稳定形状的物品相关的解决方案,如液体、气体和干燥物质等;

违反公共利益、人道主义原则或道德的物品。

 

6条工业设计的法律保护

工业设计的权利由国家保护,并通过专利证明。

工业设计专利(以下简称“专利”)证明工业设计的优先权、工业设计的作者身份以及使用工业设计的专有权。

专利授予的法律保护范围由物品(模型、图纸)的复制品上所体现的本质特征的总和决定。工业设计的描述仅用于解释特征。

工业设计专利自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根据专利所有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延长专利有效期,但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专利所有人的请求,如果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专利局可以授予额外的六个月宽限期,以延长专利有效期,即使专利已经到期。

 

第三章工业设计权利的主体

 

7条工业设计的作者

通过创造性工作产生工业设计的自然人应被认定为作者。

如果工业设计是由两名或更多自然人的共同创造性工作产生的,则这些人应被认定为共同作者。行使作者权利的程序由他们之间的协议确定。

如果自然人仅提供了技术、组织或物质帮助,或帮助作者(或作者)获得工业设计的法律权利或使用它,而没有对工业设计的创作做出个人创造性贡献,则不应将这些自然人认定为共同作者。

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并将得到永久保护。

 

8条申请人

提交授予工业设计专利的申请权属于以下主体:

工业设计的作者(们);

在本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雇主;

作者(们)或雇主的合法继承人。

 

9条专利所有者

专利应授予在授予工业设计专利的申请中指定的人,或通过转让获得相应权利的人。

由雇员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或雇主分配的特定任务过程中创作的工业设计的专利权应属于雇主,除非双方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

如果雇主在作者通知雇主工业设计之日起四个月内,未能向专利局提交该工业设计的专利申请,未能将申请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或)未能告知作者对相应对象保密,则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作者。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在其自己的生产活动中使用工业设计,但需支付专利所有者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由雇员利用雇主的经验以及物质、技术和其他资源创作的工业设计(但不是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或基于雇主分配的特定任务),其专利权属于雇员,除非双方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在其自己的生产活动中使用工业设计,但需支付专利所有者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10条与履行公务相关的工业设计作者的权利

本法第9条第2款提到的雇员有权从雇主那里获得与雇主从工业设计的正常使用中获得或可能获得的收益相当的报酬,如果:

雇主获得了专利;

雇主将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雇主决定将工业设计保密;

由于雇主可控的原因,雇主未能获得雇主提交的工业设计申请的专利。

报酬的金额和条件应根据作者和雇主之间的协议确定。

 

第四章授予专利的申请

 

11条提交申请

授予专利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应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代表或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提交申请。

申请应涉及一项工业设计,并可包括该工业设计的变体(工业设计的统一性要求)。

申请应包含:

授予专利的请求(用国家语言),注明工业设计的名称、工业设计的作者(共同作者)以及申请专利的当事人及其住所或所在地;

一组物品的表示,全面详细地展示其外观;

工业设计的描述,包括其本质特征的清单;

如有必要以突出工业设计的实质内容,物品的轮廓图、其人体工程学图和制版图。

申请应附有证明支付申请费规定金额的文件,或者证明免除费用或减少费用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与申请一起提交,也可以在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专利局应制定申请文件的要求。

 

12条申请的提交日期

申请的提交日期应根据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这些文件在本法第11条的第1、2和3款中列出。

在专利局收到规定金额的申请费确认文件后,应将确定提交日期的决定发送给申请人。

如果违反本法第11条的要求,申请应被视为未提交。

 

13条申请人主动纠正申请文件

在申请提交日期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有权在不改变所声称的工业设计本质的情况下,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澄清。

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也可以提交对申请的更正和澄清,但不得迟于实质性审查结果决定作出之日,前提是已支付相应的费用。

 

14条撤回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工业设计在工业设计登记册中注册之前撤回其申请。

 

15条申请处理过程中的保密性

在处理申请过程中,专利局在专利授予公告之前,不得允许任何人查阅申请,除非申请人请求或授权。访问应被理解为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个人交流)允许第三方获取有关申请的信息。

 

第五章工业设计的优先权

 

16条确立优先权的条件

工业设计的优先权应根据本法第12条确定的申请提交日期来确定。

如果申请人作为单独申请提交的补充材料,其优先权可以由收到补充材料的日期确定,前提是这些补充材料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该通知指出补充材料不能被考虑,因为它们被认为修改了所声称工业设计的本质。

如果同一申请人在较早的申请中披露了相关工业设计,并且在较早的工业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则优先权可以由较早申请的提交日期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较早的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如果符合本条前一款所述的适用条件,优先权可以基于多个先前申请来确定。

如果申请已经根据本条第3款和第4款要求了较早的优先权,则不能根据申请的提交日期来确定优先权。

分案申请的工业设计优先权应由同一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初始申请的提交日期确定,前提是分案申请在未决定不授予专利之前收到,且在收到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已在国家登记册中注册。

如果审查发现几个相同的工业设计声称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则应在专利局收到的日期较早的申请上授予专利,或者如果这些日期也相同,则在专利局分配的注册号码较早的申请上授予专利,除非申请人之间另有协议。

17条公约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交了第一份申请,则可以在该日期起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以该日期确定优先权(公约优先权)。如果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声称公约优先权的申请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应申请人请求,该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两个月。

希望利用公约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或在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相应地指明,并附上第一份申请的副本,或在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发送给专利局。

如果工业设计在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则可以以该日期确定工业设计的优先权,前提是声称优先权的申请已在展览会上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

 

第六章申请的审查

 

18条申请的形式审查

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后,专利局应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提前开始形式审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将放弃根据本法第13条自行纠正和澄清申请文件的权利,无需支付费用。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应核实是否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并符合本法第11条的要求,并考虑所声称的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是否属于根据本法第5条授予法律保护的工业设计。

如果根据本法第13条,申请人提交了申请的补充材料,审查应核实它们是否修改了所声称工业设计的主题。

如果补充材料导致包含了原始申请材料中不存在的特征,则认为它们修改了申请的工业设计。任何修改申请工业设计实质的补充材料将被忽略用于审查申请的目的,但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单独的申请提交。

如果工业设计申请符合所有既定要求,应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查的积极决定。

如果发现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其文件的任何要求,应通知申请人提交修正或缺失的文件,期限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文件或申请延期,则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不符合工业设计统一性要求,应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适当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明确说明申请中哪一个方案应被审查,并在必要时更新申请文件。原始申请涵盖的其他方案可以作为分案申请提交。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不符合工业设计统一性要求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明确说明哪一个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应被审查并提交更新文件,审查应针对申请中首先出现的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进行,以及其他变体(如果有)。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应在收到上诉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审查。

19条实质性审查

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申请人(或第三方)提出请求后进行,该请求可以在专利局收到本法第11条所述申请文件完整套件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内提交,前提是已支付规定的费用。

如果在十二个月期限内未提交审查请求,则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在申请的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应确定工业设计的优先权,并核实工业设计是否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的专利性要求。

在申请的实质性审查过程中,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任何修改申请工业设计实质的补充材料将被忽略用于审查申请的目的。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单独的申请提交,优先权由专利局收到的日期确定。

如果专利局在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发现,所申请的工业设计在其寻求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的专利性条件,则应作出授予专利的决定。

如果在寻求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所声称的工业设计不符合专利性条件,则应作出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

申请人有权查阅审查请求、审查决定或检索报告中指出的材料。专利局应在收到申请人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发送申请人请求的材料副本。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适当的上诉。上诉应在收到上诉后的六个月内由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申请人未能遵守审查员要求提供材料的期限以及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期限,专利局可以在申请人支付规定费用的情况下,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恢复这些期限。

20条专利授予公告

自作出授予工业设计专利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专利局应在官方公告中发布有关专利的信息,包括作者(经其同意)和专利所有者的姓名、工业设计的名称、其本质特征清单以及其表示,以及专利局确定的其他必要数据。

21条工业设计的注册和专利授予

自收到确认支付注册和专利授予费用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局应将工业设计列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设计登记册,并向专利所有者授予专利。

登记册中记录的内容和专利上注明的内容由专利局确定。

如果专利是以几个人的名义申请的,则应向他们所有人颁发一份专利。专利局应向工业设计的作者颁发官方证书,以确认其作者身份。

如果未提交确认支付专利注册和授予费用的文件,则不进行工业设计的注册和专利的授予,相应的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第七章工业设计的专有权

 

22条专利所有者的权利

专利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前提是这种使用不侵犯其他专利所有者的权利,包括禁止其他人使用工业设计的权利,除非根据本法,这种使用不构成对专利所有者专有权的侵犯。

关于使用由多人共同拥有的专利的工业设计的关系,应由这些人员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如果没有这样的合同,则每个权利所有者都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受保护的工业设计,但未经其他专利所有者同意,不得授予许可或许可专利。

如果专利所有者无法使用其工业设计而不侵犯另一专利所有者的权利,则他有权要求后者签订许可协议。

专利所有者可以将专有权(转让专利)转让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转让专有权(专利转让)的协议应向专利局登记,未经登记则视为无效。

专利所有者的专有权自官方公告中公布专利授予之日起生效。

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可以继承。

 

23条使用工业设计的权利授予

除专利所有者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只有在获得其所有者授权的基础上,根据许可合同,才有权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

根据许可合同,专利所有者(许可方)同意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授予另一方(被许可方)使用工业设计的权利,而被许可方同意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行为。

根据独家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被授予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业设计的独家使用权,而许可方保留使用它的权利,但仅限于该范围之外。

根据非独家许可,许可方在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工业设计的权利的同时,保留专利确认的所有权利,包括向第三方授予许可的权利。

许可合同应向专利局登记,未经登记则视为无效。

专利所有者可以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向任何人授予使用工业设计的权利(开放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从专利局发布此类申请通知的那一年起,维护费将减少50%。

如果专利所有者撤销开放许可,则在开放许可期间的专利维护费将不再支付,此后应全额支付。

希望获得开放许可的人应与专利所有者达成支付协议。

 

24条专有权的侵犯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违反本法的方式使用工业设计,应被视为侵犯专利所有者的专有权(侵犯专利)。

制造、使用、进口、储存、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引入民用流通或为此目的而保留包含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的产品,应被视为对专利所有者权利的侵犯(侵犯专利)。

如果产品包含专利工业设计的所有本质特征,如产品表示中所反映并在其本质特征清单中所列举,则认为该产品包含专利工业设计。

专利所有者有权要求:

停止专利侵犯;

侵犯专利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没收侵权方从专利中获得的收入以补偿损失;

没收已投入商业使用或为此目的而储存的侵权产品,以及专门用于侵犯专利的任何设施,并将它们移交给专利所有者;

相关法院判决在专利局的官方出版物中发布,以恢复其商业声誉。

除非许可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专有许可的拥有者可以对侵权方提出索赔,非专有许可的拥有者只有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索赔。

 

25条不被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

以下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所有者的专有权:

在临时或偶然进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陆地、空中、水上)车辆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的装置,前提是这些装置用于车辆的需求,且这些车辆由授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车辆所有者互惠权利的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

进行涉及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装置的科学研究或实验;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自然灾害、灾难、重大事故)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装置,并在随后向专利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无盈利目的的个人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装置;

如果受专利保护的工业设计的产品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法投入商业使用,则使用、提供销售、销售、进口或为此目的而储存该产品。

 

26条先用权

在工业设计优先权日期之前,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已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独立开发并使用相同的工业设计,或已为这种使用做好了适当的准备,有权继续无偿使用该工业设计,除非使用范围扩大。

先用权可以转让给另一自然人或法人,但仅与使用相同工业设计或为此类使用做好必要准备的生产活动一起转让。

 

第八章专利的终止

 

27条专利的异议

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并使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工业设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性条件;

工业设计的本质特征包括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的特征;

专利错误地命名了作者或专利所有者。

根据本条第1款第2和第3项的理由对专利提出异议,应提交上诉委员会,并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应使专利所有者了解异议。

如果对上诉委员会关于专利异议的决定有异议,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官方行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28条专利有效期的提前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专利应提前终止:

根据本法第27条,专利被认定为完全无效;

根据专利所有者向专利局提交的适当申请;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维持专利有效的费用。

专利局应在官方公告中发布专利有效期提前终止的信息。

 

29条专利的恢复和后续使用权

根据本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提前终止的专利,如果专利所有者提出请求,并在支付维持专利费用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提供延迟的合理理由,并提供支付规定金额的专利恢复费用的证明,则可以恢复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局应在官方公告中发布专利恢复的信息。

在专利终止日期和恢复日期之间开始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使用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或在此期间为此类使用做好必要准备的任何人,有权继续无偿使用它,除非使用范围扩大(后续使用权)。

后续使用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但仅与涉及使用工业设计或为此类使用做好必要准备的生产活动一起转让。

 

第九章专利所有者和作者权利的保护

 

30条法院审理的纠纷

法院应审理以下纠纷:

工业设计作者身份的纠纷;

专利所有权的纠纷;

工业设计专有权侵犯的纠纷;

工业设计权利转让协议和许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纠纷;

先用权和后续使用权的纠纷;

根据本法支付给工业设计作者的报酬金额、期限和程序的纠纷;

根据本法支付的赔偿金额、期限和程序的纠纷;

其他与本法保护的权利相关的纠纷。

 

31条违反本法的责任

违反本法的行为将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章最终条款

 

32条费用和程序费用

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行为应收取费用和程序费用。应收取专利费用和程序费用的行为清单、金额、支付期限以及免除和退还费用的依据,应根据立法规定的程序确定。

 

33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协议或基于互惠原则,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本法授予的同等权利。

 

34条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