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5-11-04 83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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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05350033 声明

案由:民事> 合同、准合同纠纷注> 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案由释义>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1)沪01民终1618

审理法官:陆文芳 王敬 敖颖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公开类型: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2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二审

案例编号:参考性案例151

权责关键词:代理 合同 证明 罚款 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

相关企业: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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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526日讨论通过)

参考性案例151

【关键词】

涉外商事/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空货运纠纷/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权作出了两年的时间限制,但并未明确该等“期间”的性质,而是将这一问题作为自治事项交由当事国法院自行认定。实践中,应当遵循国际法条约的解释规则,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指引,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中“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

《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第18条、第35

【基本案情】

20161014日,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班拿公司)接受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委托,为其进口的两批共12台设备(其中10台旧设备运至苏州申报进口、2台新设备运至上海申报进口),提供从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运往中国的运输代理服务。同日,泛亚班拿公司(托运人)就博世公司的上述货物与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AIRBRIDGECCARGO AIRLINES LLC)(以下简称俄罗斯空桥公司)(承运人)签订《空运单》一份,约定涉案货物的始发站机场为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目的地机场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涉案货物数量为12件。20161020日,涉案货物由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发往了博世公司处。其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在进关查验时,发现申报进口的10台设备中的打螺丝机、激光刻码机并不存在,进口的实际货物中除8台旧设备外,还有新设备止回阀安装机、贴膜机各一台。因申报进口的货物品名与实际货物品名不符,影响到了海关监管秩序,苏州海关对博世公司作出了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博世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退运处理,并产生了退运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8,506.41元。

2016111日,泛亚班拿公司要求俄罗斯空桥公司对上述事件进行调查。20161114日,俄罗斯空桥公司回复称,涉案12台设备运到航空公司的法国仓库后,由于粘贴了错误的航空标签,使本应发往上海的止回阀安装机、贴膜机发至苏州,而将本应发至苏州的打螺丝机、激光刻码机发至上海。

2018919日,泛亚班拿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就涉案事件向俄罗斯空桥公司提出索赔主张。

20181120日,博世公司与泛亚班拿公司签订《和解与责任解除书》,在泛亚班拿公司向博世公司赔偿损失后,将因涉案事件的索赔权让渡给泛亚班拿公司。2019124日,泛亚班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博世公司支付了78,056.46元。

后因泛亚班拿公司与俄罗斯空桥公司未就错误贴标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泛亚班拿公司于2019108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俄罗斯空桥公司赔偿泛亚班拿公司损失78,056.46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俄罗斯空桥公司答辩称,根据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泛亚班拿公司向俄罗斯空桥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限为2年。该规定系除斥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计算。现该期间已然经过,泛亚班拿公司丧失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914日作出 (2019)沪0115民初81742号民事判决:俄罗斯空桥公司应赔偿泛亚班拿公司78,056.46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俄罗斯空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2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6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航空运输的出发地位于法国,目的地位于中国,两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涉案航空运输属于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故本案应当自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泛亚班拿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两年期间。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达到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于1997年加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对于国际公约的解释,应当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进行善意解释。从文意解释来看,《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本身并未直接明确两年期间的性质。结合该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故本案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其中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的诉讼期间。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从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反观被告的抗辩主张,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不应予以采信。本案中,泛亚班拿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货物于20161020日运抵上海,泛亚班拿公司于2018919日向俄罗斯空桥公司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现泛亚班拿公司于2019108日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其并未超出《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两年期间,其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因涉案错误的贴标行为系发生在《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内,故承运人俄罗斯空桥公司应对事件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泛亚班拿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俄罗斯空桥公司错误贴标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为78,056.46元,故泛亚班拿公司主张俄罗斯空桥公司赔偿该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陆文芳、王敬、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