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俄罗斯某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俄罗斯某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依法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1日,俄罗斯公司与永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数控机床2台,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后,俄罗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永康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62000元,但永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买卖合同第9条仲裁条款约定:“9.1若索赔函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合同存续、有效性、终止等问题,均应提交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裁决,仲裁语言为俄语,仲裁员为一人。”2021年2月2日,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收到俄罗斯公司的仲裁申请。2021年3月16日、4月9日和4月20日,该仲裁庭向永康公司寄送仲裁申请书及所附文件等。2021年4月23日,仲裁庭向永康公司送达指定仲裁员的通知。2021年4月27日,仲裁庭向俄罗斯公司和永康公司送达本案开庭的时间及地点通知。2021年9月22日,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永康公司返还俄罗斯公司货款人民币162000元及支付运输费、利息等其他费用。同日,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将仲裁裁决书送达永康公司。仲裁裁决生效后,永康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故俄罗斯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永康公司抗辩称:俄罗斯公司的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其在仲裁程序中未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
【裁判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依法应当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一、关于俄罗斯公司的申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案涉仲裁裁决载明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而俄罗斯公司首次提出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申请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二、关于本案仲裁庭的选任程序及送达是否适当。(1)关于仲裁员的选任程序。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9.1条约定:所有分歧均由须经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裁决,仲裁语言为俄语,仲裁员人数为一人。同时,根据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则独任仲裁员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从仲裁员名册中予以指定。故本案中,在双方明确仲裁员人数为一人的情况下,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程序符合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2)关于送达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已按程序分三次向永康公司寄送了索赔申明及其附随文件的副本、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日期、裁决书等材料,送达的地址系双方合同中载明的永康公司的地址。虽然永康公司反馈未签收第一封索赔申明及其附随文件的副本材料,但该地址在此后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邮寄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日期和裁决书时,均为有效地址。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向永康公司寄送仲裁庭组成通知和开庭时间的通知是在第二次寄送,此次送达回单显示已由永康公司签收。故永康公司抗辩称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未送达仲裁相关材料,与事实不符。据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司法协助案件。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保障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正以及维护仲裁协议效力和执行力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与俄罗斯联邦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法院依据上述公约审查后对俄罗斯联邦相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系我国严格履行公约义务的鲜明体现,切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协外认2号
本案报道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
2024.12.23
·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