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布尔津俄罗斯风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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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俄罗斯风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宝引证码】CLI.C.55086126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166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布尔津俄罗斯风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河滨路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
被执行人: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亚北路865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迅达通空港物流基地建设项目(一期)2号楼商业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布尔津俄罗斯风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诉前调书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7375764.3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7375764.3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4)新0104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 谢然军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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