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
1、吉尔吉斯斯坦仲裁
(1)法律依据
吉尔吉斯斯坦仲裁主要受2002年《仲裁法院法》以及2017年1月25日的《民事诉讼法典》规范。另外,其1993年宪法也对仲裁相关内容有所涉及,如公民有权设立仲裁法院以非司法方式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2)仲裁机构
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02年随《仲裁法院法》一同成立,是吉尔吉斯斯坦知名仲裁机构,隶属当地工商会,可处理各类商业纠纷,但不包括吉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纠纷。
中亚国际仲裁法院:在吉尔吉斯司法部注册成立,在处理中亚地区包括中吉之间的商事纠纷方面有一定影响力。
(3)仲裁优势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在其“2018 - 2040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计划将仲裁作为改善司法可及性的机制,旨在减轻司法系统负担,让其专注于刑事案件,而将民事纠纷交由商业仲裁庭和仲裁法院处理。仲裁具有高效、保密、可选择适用法律和程序等优势,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4)国际公约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自1997年起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这为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的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吉尔吉斯斯坦还加入了其他一些国际协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将与该国的纠纷提交国际仲裁。
2、商事仲裁与调解
(一)商事仲裁
【仲裁法律】吉尔吉斯斯坦仲裁相关法律是1999年修订的《吉尔吉斯斯坦民事诉讼法》和2003年修订的《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就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争议递交国际仲裁。
【仲裁机构】吉尔吉斯斯坦的仲裁机构是仲裁院,是当地工商会的一部分,于2002年与新的仲裁院法一起成立,以处理所有类型的商业纠纷,不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定义的不可仲裁纠纷。
【仲裁裁决】仲裁院可以做出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是否需要将裁决书提交法院予以承认,取决于裁决书的颁发地。在吉尔吉斯斯坦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可自动执行。在国外做出的裁决,须由高等法院负责审查。对国外裁决的审查标准与《纽约公约》基本一致。
(二)调解
吉尔吉斯斯坦《调解法》于2017年夏通过,并于2018年2月11日生效。
【调解程序】主审法官将自己认为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转交给负责调节工作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分案,之后接受案件的和解法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参与调解。
只有在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案件的调解程序才会启动。和解法官均不对案件进行实质的评价,而是帮助和鼓励当事人和律师自己想出更适合的处理方法。
【调解费用】根据吉尔吉斯斯坦《调解法》规定,调解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由调解员和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效力】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调解期间,法官需要暂停听证,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审判程序将继续进行。如果在调解之外还有其他诉讼程序,调解协议需要法院签署批准;如没有其他诉讼程序,调解协议则由公证人签署批准。在这两种情况下,和解协议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中吉双边经贸争议的政治解决途径(两反一保服务)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深入推进,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案件日益增多,中国贸促会为企业提供“整链条、全覆盖”的经贸摩擦应对服务。在立案前,代表企业与国外商协会开展产业对话,消除分歧;在案件应对期间,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开展游说应对工作;在中国企业受到国外“两反一保”措施后,帮助企业在国外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诉讼,代表行业向外国政府反映情况。目前,中国贸促会已在全国设立102家贸易摩擦预警机构,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经贸摩擦预警体系,不仅涵盖了大部分省区市,且覆盖了钢铁、重型机械、茶叶、平衡车行业、特种纸行业、电动工具行业、管道装备行业、陶瓷行业等几十个经贸摩擦重点多发行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两反一保”相关业务。
(四)解决争议的双边协议
1992年5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吉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4年,中吉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2年6月24日双方签署了《中吉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9年,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部关于扩大经贸合作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工业、电力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和投资促进保护署关于建立投资和工业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在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五)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之间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之一,规定了该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对商品原产地规则、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海关手续费、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是该法中关于商品原产地的有关章节。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3)《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法》:规定了吉尔吉斯斯坦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明确了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商品范围、申请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内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武器和军事装备、核材料、毒品等。
表1 中吉政府签署的双(多)边经贸协议
协议名称 | 签署时间 |
《中吉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1992年1月6日 |
《中吉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1992年5月14日 |
《关于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吉政府标准计量局合作备忘录》 | 1993年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1994年 |
《中吉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 1998年4月27日修订 |
《中吉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 1993年2月25日 |
《中吉政府关于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 | 1995年10月23日 |
《中吉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2002年6月24日 |
《中、哈、吉、巴(基斯坦)政府过境货物运输协定》 | 2004年4月14日 |
《中国海关总署和吉财政部收入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合作议定书》 | 2004年9月21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国家银行监管合作协议》 | 2004年9月21日 |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 2015年3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声明》 | 2018年6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 2019年6月13日 |
中吉经贸合作主要机制为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2019年5月,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2023年5月,中亚峰会首次在陕西西安举行。
(六)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之间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表2 中吉政府签署的司法协助条约
条约名称 | 签署时间 | 生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1996年7月4日 | 1997年9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1998年4月27日 | 2004年4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 2002年12月11日 | 2004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 2012年6月5日 | 2013年12月28日 |
3、中吉国际仲裁受关注 填补司法诉讼保障不足【来源:吉尔吉斯斯坦新观察 孙立】
随着中吉两国贸易额的增长,两国企业间的经贸合作日益频繁,作为维护两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诉讼却一直保障不足。
由于吉尔吉斯斯坦法院(诉讼)立案时间比较长,其中涉及到的签证、翻译、律师、取证等一系列境外费用和工作量大。作为一个外国人,在当地国家进行司法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
随着全球国际化进程加快,国际仲裁成为一种解决国际商务争端的新途径之一。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都是“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成员国,但在中吉两国发生的经贸业务中,却鲜有使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但随着中吉两国贸易往来频繁,利用仲裁解决商务纠纷的国际通行惯例正被社会广泛接受,国际仲裁模式将成为填补传统司法诉讼保障能力不足的重要模式之一。
特别是随着两国企业家法律意识增强,仲裁作为解决商务争端的途径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和公认。在“一带一路”倡议之下,历史机遇赋予国际仲裁历史使命和广阔前景。
据悉,中国近年来的仲裁业务获得蓬勃发展,每年审理传统仲裁案件已达几十万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案例更是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网络仲裁已经达到每年几百万件。
2018年以来,中吉两国的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仲裁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中吉仲裁机构的密切合作,将依法有效地减少流程,依据所在国法律法规进行高效的申请、送达、调解、判决。这种双向的仲裁合作,定会产生合力进而产生巨大的效能和影响,为在吉的华企华商提供便捷高效并具公信力的裁决和仲裁执行保障。
3、中吉贸易仲裁
(1)仲裁机构
世界仲裁中心: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8年6月在香港登记设立,是独立于政府及其他公权力部门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它与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吉经贸合作促进会合作,在比什凯克设立“世界仲裁中心比什凯克庭审法庭”,为中吉贸易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02年9月在吉司法部正式注册成立,是一个独立运作的仲裁机构,拥有来自多个国家的仲裁员,包括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以及经济、金融和商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可处理中吉贸易相关纠纷。
(2)法律依据
中吉两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在中吉贸易仲裁中,只要仲裁裁决符合公约规定,在两国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仲裁裁决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3)优势
仲裁具有灵活、高效、一审终结的特点,能避免繁琐的法律诉讼司法程序,为中吉贸易当事人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案例
北京仲裁委裁决在吉尔吉斯斯坦申请承认和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31日,北京仲裁委对国内某化学工程公司与吉尔吉斯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作出仲裁裁决,金额为517594.02美元及违约金等。2020年8月10日,吉尔吉斯斯坦扎拉尔-阿巴德州诺肯区法院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理由是法院认为北京仲裁委裁决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判决,应按《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双边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理。
案件结果:诺肯区法院拒绝了化学工程公司关于承认和执行北京仲裁委裁决的申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基本案情:2022年,吉尔吉斯共和国B公司与A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将因协议及相关包机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23年4月13日开庭审理,B公司未提交答辩状。2023年7月11日,贸仲作出裁决,要求B公司向A公司返还3325000美元及利息等。B公司未履行裁决,A公司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裁决。
案件结果:澳门中院经审查,于2024年7月11日准许认可该仲裁裁决。
瓦列里·别洛孔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案
基本案情:2011年,拉脱维亚投资者瓦列里·别洛孔针对吉尔吉斯斯坦提起投资仲裁申请。2014年10月14日,UNCITRAL仲裁庭认定吉尔吉斯斯坦对申请人的投资存在非法征收行为。
案件结果:仲裁庭裁定吉尔吉斯斯坦需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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