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俄罗斯贸易法规和政策(一)

2025-11-02 256

俄罗斯贸易法规和政策(一)

5.1.1  贸易主管部门

俄罗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农业部、联邦海关署、贸易管制署等。经济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对外贸易,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外汇业务,制定出口检验制度,审批有关对外贸易的协定或公约等。联邦海关署执行俄罗斯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办理关税业务和报关业务等。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法律规定,5个成员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权力和职能已全部移交至欧亚经济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欧亚经济委员会,由其负责该领域工作的具体执行。2017年4月14日,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元首峰会决定扩大欧亚经济委员会在海关管理方面的权限,包括批准从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出口的货物原产地确定规则,以及规定在自贸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条件等。这些权限移交给欧亚经济委员会,旨在顺利实施《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该法典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欧亚经济联盟正在积极提升成员国间海关合作数字化水平,推动“单一窗口”建设,推进一体化进程。

5.1.2  贸易法规

俄罗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海关税则法》《技术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外汇调节与监督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颁布的《海关法典》等。具体可浏览俄罗斯法律官方信息平台(网址:pravo.gov.ru)和欧亚经济联盟网站(网址:www.eaeunion.org)。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所有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的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包括中介业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俄罗斯调整关税和外贸政策。目前,除部分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绝大部分商品已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

俄罗斯进口贸易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配额管理。对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烈性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原糖、肉类、部分乳制品和粮食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进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2020年1月1日起,俄罗斯不再对猪肉进口实施配额管理,改为统一征收25%的关税。

(2)许可证管理。对化学杀虫剂、工业废料和密码破译设备等特殊商品、武器弹药、核材料、放射性原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军民两用材料和技术、危险废料、野生动物、若干野生草药、药品,以及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需要按俄罗斯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等货物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3)产品标识和认证。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对化学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用于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纺织原料及其制品、机器设备和音像器材等部分进口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2022年5月,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颁布第1532号部令,批准允许平行进口至俄罗斯的商品清单,包括化工品、机电产品、乐器和汽车零配件等。

(4)电子标签制度。俄罗斯正在对本土生产和进口的不同类别商品分步推行电子标签制度。目前,已完成药品、轻工产品、毛皮制品、汽车轮胎、照相设备等类别商品的电子标签粘贴。正在开展烟草、鞋履、香水、啤酒、营养保健品等商品强制性电子标签粘贴工作。自2023年3月1日起,逐步对自行车实施强制性电子标签粘贴。2023年11月25日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签署命令,将农场和农业合作社乳制品强制贴标阶段启动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1日。根据2023年11月13日第1899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扩大强制粘贴电子标签的轻工业产品清单。

【出口管理】

(1)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主要对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涉及国家利益的部分特殊产品和国内需求较大的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绩增发。需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野生动物、药材、译码器件、武器装备、爆炸品、核材料、放射性材料、贵金属、贵宝石及半宝石、矿产资源及矿床信息、麻醉剂、精神心理药剂、毒性物质、某些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料、设备、技术、信息等。

为保障本国市场供应,俄罗斯曾对小麦、黑麦、大麦、玉米等实行临时出口配额限制。2021年2月,俄罗斯政府再次对上述粮食出口实施配额管理。2021年,为确保国内化肥供应,俄对氮肥和含氮复合肥出口实施配额管理,并定期调整相关配额。

(2)对军民两用产品出口实行监督。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确定是否颁发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该出口产品是否符合俄罗斯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

(3)统一验证制度。目前,俄罗斯只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产品进行验证。以上程序不适用于食品、兽医用品及壳类产品,此类货品的检疫及签证发放由国家检疫及卫生部门负责。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俄罗斯对各类动植物产品实施进出口检疫制度,基础法规是欧亚经济联盟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经济联盟关境内关于植物检验检疫的统一要求》,网址:www.garant.ru/products/ipo/prime/doc/71523914/根据俄罗斯农业部2008年1月9日发布的《批准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行使国家有关发放动物、动物源性产品、动物药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检产品的进、出口和过境许可证职能的行政条例》(第1号命令),对应检货物进出口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发放或拒绝发放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决定。

网址:rg.ru/2008/03/01/reglament-selhoznadzor-dok.html

俄罗斯准许进口的检疫货物,需出具由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要注明入境的口岸、检疫物的进口和使用条件。每批应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未设立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

【动物检疫】

对于部分活体动物和动物制品进入关境时的检疫,遵照执行欧亚经济联盟及俄罗斯联邦现行动物防疫规章中不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颁布的《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矛盾的部分规定。

【入世承诺】

根据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俄罗斯采取的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必须执行国际标准,并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如果俄罗斯规定的保护水平高于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俄罗斯有权采用前者。在此情况下,俄罗斯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与海关管理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

俄罗斯海关管理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署依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海关调节法》《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统一了包括俄罗斯在内的联盟成员国海关管理,如规定实施“电子申报”“单一窗口”以及“经授权的经营者”制度等。

【关税税率】当地主要产品进口关税税率详见欧亚经济委员会官网相关链接。网址:www.eurasiancommission.org/ru/act/trade/catr/ett/Documents/ru.85_2022_08.05.2022.pdf

 

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济商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