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规(1)

2025-09-23 571

外国投资法规

投资主管部门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哈吸引投资相关工作的部门。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哈外交部投资委员会同其他国家开展投资协定谈判,为双向投资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哈国家投资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与投资者就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景和条件进行谈判,包括以投资优惠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国家支持措施,协助获得投资项目实施和投产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为投资者提供实地考察、对接合作伙伴、举行商务谈判等一系列投资咨询服务。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于2018年开始运营,为了迅速吸引外资,对在该中心注册的企业提供优惠。例如,在该中心注册的金融企业可享受豁免企业所得税(包括服务和投资收入)和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优惠,还可为全球各国人才申请工作许可证等提供便利。在司法方面,设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完全独立于哈萨克斯坦的司法体系,可帮助投资者处理在哈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截至目前,已有超过3000家企业在AIFC注册,其中,大部分企业为哈萨克斯坦本国企业,中国企业占比约10%,排名第二位。

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30000373_)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对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限制或者禁止投资。

下列领域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1)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通相关的活动;

2)生产和(或)批发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活动;

3)彩票活动;

4)从事赌博业务活动;

5)与放射性材料流通有关的活动;

6)银行和在保险市场的活动;

7)审计活动;

8)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9)数字采矿领域的活动;

10)信贷局的活动;

11)安全活动;

12)与民用和军用武器和弹药的交易有关的活动;

13)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活动,包括矿工的活动;

14)销售矿物,包括贸易商的活动,销售煤炭、石油的活动。

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境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5)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

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24年1月1日起,“月核算基数”为3692坚戈(约合8美元)。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材料。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

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

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和《反垄断法》等。

安全审查的规定

【开展并购需经审批的业务领域】在以下领域开展并购活动需经哈萨克斯坦相关机构审核、许可。

业务领域:银行业、保险业、有可能导致垄断的公司并购、地下资源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