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主要经贸法律法规

2025-09-23 357

塔吉克斯坦主要经贸法律法规

一、国税

 

(一)个人所得税。若职工个人全部收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塔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索莫尼),免缴个人所得税;若职工个人全部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超过部分在100索莫尼之内,以超过部分为基数缴纳8%的个人所得税;若职工个人全部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00索莫尼以上,以100索莫尼为基数征收8%的个人所得税,以超过部分为基数再缴纳13%。

 

(二)法人利润税。塔吉克斯坦法人利润税为25%。为鼓励生产投资,塔制定了以下优惠措施:在商品生产领域建立的新企业,在正式注册的当年免缴利润税,并自正式注册年的第二年开始,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利润税免缴2年;投资规模在50万~200万美元之间,利润税免缴3年;投资规模在200万~500万美元之间,利润税免缴4年;投资规模超过500万美元,利润税免缴5年。

 

(三)增值税。无论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还是进口产品,塔吉克斯坦都统一征收20%的增值税;对于出口产品增值税为零。为鼓励外国投资,外资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产品免缴增值税:一是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对现有生产技术实施改造而进口的、根据企业注册文件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不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生产技术设备和配套产品(自然形成一套,即在无该配套产品的情况下设备无法使用);二是外资企业为满足其外籍工作人员个人需要而进口的商品。在企业被清算或生产技术设备及配套产品进口4年内未被使用或被该企业转卖的情况下,所免增值税应追缴国库。

 

(四)消费税。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应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包括6类,根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消费税征收办法。

 

1.酒精、酒类和饮料:矿泉水的消费税为每升0.01欧元,啤酒0.08欧元,葡萄酒0.10欧元,香槟0.5欧元,白兰地1.2欧元,伏特加0.75欧元,纯度80%及以上的酒精0.75欧元,纯度80%以下的酒精0.5欧元;2.烟草和香烟:含烟草有嘴香烟的消费税为每1000支0.75欧元,含烟草无嘴香烟0.34欧元,其他卷烟0.6欧元,工业烟草消费税税率为10%;3.矿物燃料、石油及石油蒸馏出物:原油之外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消费税为每吨40欧元(原油免税),各种汽油50欧元,煤油20欧元,柴油6.6欧元,含硫2%以下的燃油20欧元(含硫2%以上的燃油免税);4.各类充气橡胶轮胎:除了航空、摩托车和自行车用轮胎免税外,其余各类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塔境内翻新的轮胎消费税税率为5%;5.小轿车: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6.黄金、白银和白金饰品:它们的消费税税率为5%。

 

上述产品的进口商或生产者均应缴纳消费税。

 

(五)社会保险税。正规企业为职工投保,以职工工资为基数,对企业征收25%的社会保险税,对职工征收1%的社会保险税;个体工商业者投保,以其收人为基数征收20%的社会保险税。

 

(六)土地税。塔吉克斯坦征收土地税的具体方法如下:1.企业用地:杜尚别市为每公顷400索莫尼;胡占德、库尔千秋别、库利亚布为300索莫尼;中央直属区各城市和霍罗格市为200索莫尼;其他城镇为150索莫尼。

 

2.个人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遵照当地企业用地征收;超过8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其中800平方米面积按照企业用地征收,超过部分按两倍征收;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其中80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企业用地征收,1200平方米的面积按两倍征收;其他部分按五倍征收。

 

3.农业用地(略)。

 

(七)矿产开发税。矿产开发税分为红利和许可证使用费两种。红利分为:开采权红利,即国家拍卖矿产开发权获得的一次性收入,起拍价格由国家根据矿床的实际情况确定;商业勘探红利,即开采商在开采区内发现新的矿产资源所应缴纳国家的费用,数额由国家和开采者共同商定;开采红利,即根据开采数量定期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其数额由国家和开采者共同商定。

 

许可证使用费是开采商获得许可证后,根据开采产品的价值按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费用,由国家与开采商共间商定,但最低不少于0.5%。

 

(八)企业所得最低税。以扣除增值税和零售税之后的企业总收人为计税金额,征收1%的企业所得最低税。不管企业效益如何,企业所得最低税必须全额缴纳。如法人利润税的计算结果低于企业所得最低税,则征收企业所得最低税,否则征收法人利润税。

 

(九)公路使用税。该税适用于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对于一般企业在增值税计税金额的基础上征收2%,对于贸易和购销企业征收0.5%。

 

(十)应按简易程序缴税。对于不能按照正常程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塔政府规定可以采用简易的征税办法,即在总收入的基础上征收12%。

 

(十一)皮棉和铝锭销售税。对于原产于塔吉克斯坦的皮棉和铝锭,无论将其销售到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都应缴纳销售税。皮棉的销售税税率为10%,铝锭为3%。

 

(十二)关税。塔吉克斯坦关税税率主要有0、5%、10%和15%四种,也有2.5%、7%和按单位收取的个别情况。

 

为鼓励外国投资,外资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产品免缴关税:第一种情况,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对现有生产技术实施改造而进口的、根据企业注册文件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不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生产技术设备和配套产品;第二种情况,外资企业为满足其外籍工作人员个人需要而进口的商品。

 

另外,塔政府2003年10月25日通过的《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税税率》第450号决议,确定了自由贸易制度,对自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以及自较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均免征进口关税。

 

(十三)国家规费。塔制定了国家规费法,专门规定了国家办理各项手续和文件所应收取的费用,有的是按照最低工资的倍数确定,有的则直接规定了应缴纳数额。

 

(十四)农产品生产统一税。按土地面积向农产品生产者征收,根据塔税法,农产品生产统一税为土地税的4倍。塔税法补充规定,对于主要种植棉花的地段减半征收农产品生产统一税。

 

其他应缴的国税根据其他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二、地税

 

(一)零售税。在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照3%以下征收。

 

(二)不动产税。不动产税纳税的对象包括住房、别墅和车库等,不动产税的数额为当地土地税的10—50倍,按照面积征收。

 

(三)交通工具税。除了履带式车辆、联合收割机、城市公交车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缴交通工具税外,其他车辆以月最低工资乘以马力数为基数按年征收。

 

其他应缴纳的地税根据其他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三、劳动管理

 

(一)对外国公民在塔就业进行规范。根据塔吉克斯坦劳动法,在塔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谋求职位。有关具体细节在塔出台的移民法和外国公民权利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外国公民在塔就业的管理,2001年12月,塔政府颁布了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外国劳动力的雇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使得对外国劳动力的管理更为细化和有法可依。根据塔外商投资法的相关内容,外资企业可采用单个或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其雇员的雇用、解聘、工休、报酬、其他担保和补偿方案等劳动生产关系。外资企业中,塔方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塔方员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由塔政府制定;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不含外籍员工的养老金保障)按塔法律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将外国员工养老金以外币形式转至其永久居留国相应的基金会。外资企业应如数缴纳塔方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

 

(二)外国劳动力在塔就业的具体规定。根据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外国劳动力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外国劳动力进入塔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

 

l、外国劳动力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与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须包括下列内容: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合同对象;劳动报酬;工作及休息时间;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劳动纠纷解决办法;雇主负责雇工返回其常住国;有效期及解除期限;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业务分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部)为外国劳动力管理的专门机构。塔对本国雇主聘用外国劳动力实施配额、外国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及担保押金制度。

 

(三)外国劳动力就业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内容。塔吉克斯坦对许可证管理、申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1.雇主要雇用外国劳动力须事先从塔劳动部获取配额及许可证;劳动部在核发外国劳动力就业许可证时应遵循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和国家利益的原则。劳动部所发放的外国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在塔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与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2.许可证申领的具体程序如下:

 

(1)雇主先向所在地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后者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再向塔劳动部转报。上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劳动力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等,同时须附所签劳动合同以及雇工的健康证明等详细资料。

 

(2)拥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将在两周内就雇用单位是否具备雇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资料转交塔劳动部。

 

(3)塔劳动部在两周内对雇主提出的申请进行研究(对于小企业的申请在10天之内),并决定是否发放外国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同时向塔内务部、外交部、国家边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报许可证发放情况。

 

(4)雇主在缴纳担保押金后,持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劳动部领取外国劳动力就业许可证。

 

(四)担保押金的具体规定。塔吉克斯坦对担保押金也做了具体规定:

 

1.雇用外国劳动力的雇主应保证合同期满后负责将所雇外国劳动力送回其常住国;为此,雇主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押金。

 

2.担保押金的数额由拥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中包括外国劳动力返回原籍所需的交通费及路途中转费等。

 

3.收到塔劳动部发出的准许雇用外国劳动力的通知后,雇主须在塔境内任何一家银行开设专用储蓄账户并及时、全额存人担保押金;银行据此出具相关证明。

 

四、出入境管理

 

(一)入境。外国公民进入塔吉克斯坦须持有效护照及塔外交机构或外国授权使领馆签发的入境签证。外国公民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被拒绝入境:1.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2.出于保护塔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3.此前有违法记录;4.提供个人虚假情况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5.塔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出境。外国公民离开塔吉克斯坦须持有效护照及塔外交机构或外国授权使领馆签发的出境签证。外国公民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被拒绝出境:1.承担刑事责任;2.被指控有犯罪行为;3.其出境违背国家安全利益;4.塔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延期。外国公民也可能因为债务原因而准予延期出境。

 

(四)签证。签证上须注明出行目的、邀请单位。签证延期须由接待方提交书面申请。在塔外国公民如丢失护照或签证须立即通知塔内务部门和接待方。塔外交部和内务部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接待方的请求签发出境签证。

 

(五)登记。临时到塔的外国公民在抵塔后3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内务部门办理护照登记手续。

 

(六)体检。到塔工作、学习超过3个月者,须在抵塔后10天内进行身体检查。

 

(七)过境。过境者需遵守塔过境规定,办理过境签证手续。按指定的过境线路和口岸过境。

 

(八)免签证。根据中塔两国1993年3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塔对持有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但停留日期不得超过30天。

 

超过30天者应办理居留手续。持因私护照者凭塔方邀请函在塔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手续。

 

(九)外汇。根据塔有关规定,外国公民携带外汇出入境时,2000美元以下不需申报,2000美元以上应向海关申报。携带外汇出境时提交入境时海关申报单,携带出境的外汇数额应少于带进时的海关申报数额,否则应提供塔授权银行或国家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证明。

 

五、鼓励投资

 

(一)可购买塔国有设施。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购买塔国有设施。

 

(二)保障正常的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障。

 

(三)外国投资受到保护,不被政府征用和国有化。外国投资不得被国有化和征用,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兽疫和其他特殊情况。如需征用,须经议会通过,且不得歧视。

 

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时应保障快速、有效及相等补偿;不得无故拖延赔偿,赔偿金额应与征用时的实际价值相符;赔偿金应以外汇支付,并按投资者要求汇往境外。

 

(四)保障投资和收益赔偿。如投资活动被中止,投资者有权要求以货币或货物的形式对投资和预期利润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应与投资活动被中止时的实际价值相符。

 

(五)保障投资收益自由汇出。保障外国投资者将合法投资收益汇往国外。

 

(六)银行开户及使用外汇和本国货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塔银行拥有本币或外汇账户、并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外汇买卖程序,把本币兑换成外汇。

 

(七)保障再投资。外国投资者在塔境内获得的利润,可根据投资者要求依法进行再投资。

 

(八)自主确定商品价格、销售程序和进行对外经济活动。外国投资企业有权自主确定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价格、确定营销办法、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商。

 

在获得对外经济活动资质证明后,外国投资企业有权进行对外经济活动。

 

(九)保障进出口自由。外资占注册资本30%或以上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出口其产品,而无须申领许可证;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进口自身经营活动所需产品,无须申领许可证。

 

(十)保险自由。对于非法定保险,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或不投保。

 

(十一)保障财产使用权。外国投资企业有权将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抵押,包括抵押贷款。

 

(十二)外国劳动力的社会保障。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将外国劳动力应在常住国缴纳的养老金(常住国货币)汇至该国养老金账户。

 

(十三)可购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塔财政部规定的程序购买在塔财政部登记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十四)保障土地使用。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包括租赁)土地。塔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最长为10年(有望在短期内改成50年)。

 

(十五)可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塔自然资源的勘探、加工和经营权。

 

(十六)保护承租人的收入。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向塔政府租用工厂和企业,因此获得的收入或产品受到保护。

 

(十七)保护承租人的利润。国有设施的承租人在纳税和缴纳其他费用后获得的利润受到保护。

 

(十八)保障租赁合同有效期。国有设施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矿山开采项目,租赁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99年。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优先签订续租合同。

 

(十九)保障外国投资塔银行业。外国投资人可以依法在塔成立外资银行。

 

(二十)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如果塔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外国投资企业税费增加,则10年内可采用企业注册时的法律规范。

 

(二十一)外资企业注册程序。外资企业在塔境内登记注册依照塔外资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外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

 

1.外资企业在塔注册所需材科。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所在地的公证处负责,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创办合同;企业章程;证明合伙人按注册资金所占份额的偿付能力及信用程度的银行证明(附官方语言译文);塔司法部出具的有关创办文件的资格鉴定;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塔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已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会得到固定格式的注册登记证。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在10日之内向财政部通报有关该企业的注册信息。

 

2.财务鉴定和资格鉴定。外资企业须通过财政部的财务鉴定和资格鉴定。

 

3.外资企业在塔设分支机构所需材料。在塔境内注册企业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注册申请;母公司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母公司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塔司法部出具的创办文件的资格鉴定;公司所在地证明;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塔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由1993年11月29日塔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收费标准》第587号决议以及1997年2月12日塔政府第98号对该收费标准进行修改的决议确定。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代表处等机构的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附属单位在塔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进行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报告两周后即可完成。

 

依照塔部长会议1993年6月26日通过的《关于外国公司、银行、经贸组织以及其分支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程序》第307号决议规定,外国公司在塔注册其代表处应向塔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提交:申请报告、业务介绍、管理机构及在塔办事人员情况、章程、商务报表、注册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推荐信等资料。

 

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登记费的数额由塔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决定。

 

如注册必备的文件和资料违背了塔现行有关建立外资企业程序的法规,则不准进行注册登记。被拒绝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上诉。

 

(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塔所有对外经贸活动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管理。

 

1993年12月27日出台的首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法》(以下简称《外经法》)规定:无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其相关的对外经济关系均由塔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该部下设对外经济和贸易政策总局,该总局下设的外贸、旅游及交易所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外经贸具体事务。

 

(二)活动主体。塔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外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公民、法人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只要通过必需的登记注册程序,无论其财产状况如何,均可成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具体做法是,经过塔财政部审核、公证处注册登记、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备案后,即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公民个人或法人,在服从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其所参与的对外经济活动的目的和种类;在法律框架内拥有、使用和处置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收益,包括外币收入,自主决定是否将收益移交或委托其他法人或个人拥有、使用和处置。

 

(三)关税措施。塔独立后的十年内进口关税作过多次调整。初期进口关税税率比较简单,易于操作,实行的是单一税率——5%。

 

1997年5月塔政府决定上调关税水平,将5%调整为10%,个别商品达到了20%。1998年11月塔议会批准塔正式加入由俄、白、哈、吉四国于1995年1月组成的关税同盟。作为关税同盟新成员,塔要与其他成员国的关税水平接轨,逐步实施统一关税政策。因此,塔政府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实际状况,对进口关税税率再次作了大幅调整。其中近40%的商品税目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最高税率上调至30%。目前实行的仍是此次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目前,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7.7%。税目划分相对比较简单,共分成97类商品、123个税目。

 

(四)非关税措施。塔实行的非关税措施具体如下:

 

1.许可证制度。根据1995年6月27日塔政府颁布的《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自由化》第261号总统令,自1995年7月1日起,取消除棉花和铝锭以外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2.进口增值税。塔增值税税率为20%。

 

3.消费税。1997年12月17日颁布的第517号政府令规定,征收消费税的个别商品种类达17种。无论是地产商品,还是进口商品都应缴纳消费税。2001年12月1日塔发布第533号政府令,将征缴个别商品消费税的种类下调至5种,即烟、酒、燃料、轮胎及汽车。

 

4.限制商品。1997年2月19日,塔政府第111号《关于实行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的决议规定,为保障塔国家经济安全,对一些商品的进出口实行限制措施。这些商品的进出口须经塔政府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这些商品是:

 

(1)限制出口商品:贵重和半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重金属和矿石、精矿砂、残料和废料;稀有金属,生产合金用的稀土原料、合成物及制品;有价证券,包括外币;《红皮书》中列举的野生动物和鸟类。

 

(2)限制进口商品:农业经济作物、观赏性草本植物(包括种子)及蚕种;有毒物、植物保护化学物品、化肥;药品及医疗技术用品;无线电电子器材及高频装置。

 

(3)限制进口和出口的商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此类物质制成品、工艺、仪器、设备和装置,放射性辐射源,包括放射性废料;火药、爆炸物及其残料;麻醉品,毒药;军备、军用生产配套设备,军工技术合作领域的服务;公务用和民用武器;军装及其标志物;军用防毒用品,其零配件和附属品;密码用品(包括密码技术、零件及密码系统),密码用品的技术标准资料;宝石及半宝石;矿物学及古生物学方面的收藏材料;艺术作品,有明显的艺术、历史、科学或文化价值的收藏和古董;有关塔境内地下资源分布,燃料、电力及其自然资源的产地和区域方面的信息(包括示意图、地图和图纸);烟草及其制品。

 

5.价格核准。塔政府规定,对某些商品的对外销售价格必须经塔商品原料交易所审核,核准后的对外贸易合同方能生效。缺少此项程序,出口货物不准出境。

 

2001年6月8日塔政府第237号决议再次将需要核准价格的出口商品清单作了调整。

 

(五)许可证管理。塔对重要出口商品棉花和铝锭仍保留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同时征收销售税。这两种商品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市场销售,都应缴纳销售税,棉花的税率为23%,铝锭为4%。征税基准价格由塔商品原料交易所核准,销售税必须以外汇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