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刘某头、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11-26 47

刘某头、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宝引证码】CLI.C.5607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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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0312民初18036

 

当事人

  原告:刘某头。

  被告: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

  经营者:梁某波。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头诉被告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头撤回起诉。

落款

 

员 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