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刘某头、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11-26
47
刘某头、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宝引证码】CLI.C.560752433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8036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头。
被告: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
经营者:梁某波。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头诉被告珲春市某俄罗斯特产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头撤回起诉。
落款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徐雨辰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