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池佳、姜伊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11-29 51

 

池佳、姜伊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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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原告:池佳。
  被告:姜伊朗。
  原告池佳与被告姜伊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池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池佳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孔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