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抚远市抚远镇俄罗斯旅游商品与抚远市接待中心、梁某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2025-11-26 29

抚远市抚远镇俄罗斯旅游商品与抚远市接待中心、梁某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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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民辖9

 

当事人

  原告:抚远市抚远镇俄罗斯旅游商品,住所地抚远市。

  经营者:王某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豪,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远市接待中心,住所地抚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梁某。

  原告抚远市抚远镇俄罗斯旅游商品与被告抚远市接待中心、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于2023418日立案。

  抚远市抚远镇俄罗斯旅游商品诉称,被告梁某为被告抚远市接待中心原负责人,2015年起被告梁某代表其单位多次在原告处采购俄罗斯商品,双方约定年底结算,但被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直至2021721日,被告梁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2015年至2019年其代表抚远市接待中心在原告处赊购商品共计599385元。202191日,被告梁某出具情况说明,欠款由其负责协助解决。被告于202213日偿还原告100000元、2022622日偿还50000元,剩余449385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49385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抚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抚远市接待中心系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涉及其权属的特殊性。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抚远市接待中心系抚远市人民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有其特殊性,抚远市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张云戈

审判员 刘艳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