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俄罗斯金世纪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民初1号
当事人
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色尚都三期1号商住楼000131室。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奎,该公司职员。
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彬。
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
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诉称,请求:1.俄罗斯金世纪公司返还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货款968,788.77元;2.张彬与俄罗斯金世纪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负担。事实和理由: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工程机械业,张彬系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创始人,该公司与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发动机、工程机械、配件采买等业务。2016年开始俄罗斯金世纪公司与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进行贸易,合作期间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发货给俄罗斯金世纪公司,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卖掉货物回款给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但是俄罗斯金世纪公司总是拖欠回款,并以各种借口支取已经向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的回款。直到张彬与朋友共同套取回款,虚假诉讼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案发查账后,发现欠款巨多,催账无果后,导致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本案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系外国法人,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黑龙江省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因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968,788.77元尚未达到本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2000万的标准,故该案应移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处理。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87.89元,退回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王 铁
审 判 员 吴萌萌
审 判 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峰强
书 记 员 赵泽宇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