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敦化市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巴彩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2403民初544号
当事人
原告:敦化市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住所地敦化市天利国院5号楼南3门市。
经营者:杜希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花。
被告:巴彩月。
审理经过
原告敦化市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以下简称“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与被告巴彩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彩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判令巴彩月给付返还望远镜款3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巴彩月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日,双方协商我购买巴彩月经销的(10×50)望远镜10个,每个单价385元,共计:3850元。付款方式:微信转账给巴彩月。转款后,巴彩月以各种理由拒绝给我发货,也不退款。经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巴彩月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工作人员王顺花通过微信与巴彩月协商,从巴彩月处购买望远镜10个,单价为385元/个,合计3850元。2022年9月26日,经营者杜希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巴彩月支付货款3850元。付款后,巴彩月未按约定交付望远镜。2022年11月19日,王顺花通过微信询问发货事宜。巴彩月声称已将货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聊天截图8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与巴彩月经协商达成合意,从巴彩月处购买望远镜。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已按约定支付货款,巴彩月未向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交付望远镜并声称已将货款退还。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巴彩月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货款3850元已退还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的38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巴彩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敦化市卡秋莎俄罗斯商品店货款3850元。
如果巴彩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巴彩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矫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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