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11-26 41

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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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02民初397

 

当事人

  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色尚都三期1号商住楼000131室。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奎,该公司职员。

  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彬。

审理经过

  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4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43.95元,由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