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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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02民初397号
当事人
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色尚都三期1号商住楼000131室。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奎,该公司职员。
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彬。
审理经过
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俄罗斯金世纪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43.95元,由黑河市鑫鸿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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