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诉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0-2-193-006
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诉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判定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分析路径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 责任比例 避碰规则
基本案情
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公司)诉称(反诉辩称):2018年5月22日,郑某所有的“安捷利18”轮与某船务公司所有的“ZHONG JIAN”轮在黄海南部水域发生碰撞。海事部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捷利18”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ZHONG JIAN”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碰撞事故造成“ZHONG JIAN”轮受损进厂维修,产生代理费用、SVDR导出费、水下检验费、船舶修理费、船级社检验费、租金及燃油损失等共计1981717.47元。两船交叉相遇,“安捷利18”轮严重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应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某船务公司损失1783545.73元。
郑某辩称(反诉称):2018年5月22日,郑某所有的“安捷利18”轮与某船务公司“ZHONG JIAN”轮在黄海南部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不同程度受损。海事部门按照交叉相遇规则认为“安捷利18”轮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缺乏客观依据,没有准确认定两船当时系追越。“ZHONG JIAN”轮在两船最后逼近到0.4海里的紧迫危险局面后,采取的大角度向左朝着来船转向行为,导致丧失了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碰撞的最后机会,这是真正导致本案碰撞事故的直接和最终原因,应当承担不低于80%的过错责任。本次碰撞事故中,郑某遭受的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维持费用损失等共计765085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某船务公司向郑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12068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以下简称某财险航运中心)未陈述意见。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台州支公司)述称:其作为“安捷利18”轮的保险人,已根据另案生效判决书向郑某支付理赔款381739.5元。其认可海事部门关于碰撞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并认为某船务公司应承担不低于45%的过错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某船务公司向其支付理赔款中的171783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郑某所有的我国台州籍散货船“安捷利18”轮在大连装载4,900吨散装水泥,从大连港开航驶往温州港。2018年5月21日,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散货船“ZHONG JIAN”轮装载46,605吨焦炭,从连云港港开航驶往伊朗BIK港。2018年5月22日5时左右,海况和能见度良好,东风约5-6级,浪高1米左右,“安捷利18”轮、“ZHONG JIAN”轮行至黄海南部海域。
2018年5月22日0520时,“ZHONG JIAN”轮航速9.9节,大副在雷达上发现“安捷利18”轮,令水手改手操舵。0530时,“安捷利18”轮大副在雷达上发现“ZHONG JIAN”轮,两船相距约3.5海里,大副认为“ZHONG JIAN”轮是追越船。0535时,两船互见,相距约3海里,“ZHONGJIAN”轮位于“安捷利18”轮右正横后约3°,“ZHONG JIAN”轮航速9.8节,“安捷利18”轮航速6.4节。0540时,“安捷利18”轮水手提醒大副有碰撞危险,但大副认为“ZHONG JIAN”轮能过其船头,未采取避让措施,将自动舵改为手操舵。0543时,两船相距约2海里,但均保向保速航行,未采取避让行动。0552时,两船相距约1.0海里,双方仍未采取避让行动。0557时43秒,两船相距0.4海里,“ZHONG JIAN”轮开始左转向。0558时,“安捷利18”轮大副下令左转10°,同时令停车、继而倒车。0559时,两船相距0.26海里,“安捷利18”轮航速6.2节,全速倒车。0559时33秒,“ZHONG JIAN”轮航速9.4节,“安捷利18”轮航速6节,两船相距仅0.17海里,“ZHONG JIAN”轮大副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里连续呼叫“安捷利18”轮,未获回应。0600时,两船相距不足0.1海里。0600时23秒,两船发生碰撞,碰撞夹角约60°。
碰撞事故造成两船船体不同程度受损。“ZHONG JIAN”轮产生修理费、检验费、租金及燃油损失等1676834.14元,“安捷利18”轮产生修理费、船期损失、维持费用等715573元,某财险台州支公司已向郑某支付了“安捷利18”轮损失中的381739.5元.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72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一、本诉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诉原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73783.90元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反诉被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郑某各项损失100150.05元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反诉被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公司支付“安捷利18”轮修理费114521.85元;四、驳回本诉原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ZHONG JIAN”轮和“安捷利18”轮在海上航行中,均应当遵守《避碰规则》,以避免发生碰撞。本案判定责任比例的焦点在于对于两船会遇局面的认定,即到底是交叉相遇局面还是追越。
交叉相遇局面是指,来船处于本船大于6°舷角(左与右),但小于112.5°舷角的位置,即不超过正横后22.5°;追越局面是指,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即追越船应当位于被追越船正横后大于22.5°的位置。本案中,虽然“安捷利18”轮未接入船艏向数据,但仍可以综合其他数据并考虑一定风压差确定“安捷利18”轮船艏向,结合“ZHONG JIAN”轮AIS、SVDR数据,以及“安捷利18”轮AIS数据可以判定,两船互见时,“ZHONG JIAN”轮位于“安捷利18”轮右舷,具体为右正横后3°左右,即93°舷角位置,距右正横后22.5°尚有较大角度差距。由此可以认定,“ZHONG JIAN”轮与“安捷利18”轮系大角度或垂直交叉相遇局面,并非郑某所主张的追越。
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五条关于交叉相遇局面应采取的避碰行动的规定,“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若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可以认定“ZHONG JIAN”轮是直航船,“安捷利18”轮是让路船,“安捷利18”轮应当尽早宽裕让清“ZHONG JIAN”轮,且避免横越“ZHONG JIAN”轮。本案中,“安捷利18”轮在发现“ZHONG JIAN”轮后,盲目地将本船作为追越中的被追越船而始终保向保速,并未采取规范合理的操纵并保持高度戒备;在产生碰撞风险后认为“ZHONG JIAN”轮能过本船船头,在“ZHONG JIAN”轮VHF呼叫时未予应答;直至两船形成紧迫局面,“安捷利18”轮也并未采取避碰措施,始终没有尽到尽早宽裕让清直航船的让路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ZHONG JIAN”轮一味强调直航,始终保向保速,在紧迫危险形成时违背《避碰规则》第十七条关于直航船可以独自采取操纵行动是一般不应采取向左转向的行动的规定,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而发生碰撞,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ZHONG JIAN”轮承担30%事故责任,“安捷利18”轮承担70%事故责任,并据此确定某船务公司、郑某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船舶碰撞案件中,船舶没有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履行避让义务,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是存在其他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要综合考虑各自过失程度,准确认定责任比例。在判定船舶碰撞的责任比例时,应首先确认船舶会遇局面,根据不同局面确定船舶的避让义务;其次分析船舶在碰撞局面的各阶段是否采取了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认定船舶的避碰责任;最后考察船舶在操纵中是否还存在与事故发生相关的其他过失,从而综合考虑各自过失程度,准确认定责任比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9条
一审:南京海事法院(2019)苏72民初7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30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调整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