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郭某某诉李某、伊朗公民埃某、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11-29 58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郭某某诉李某、伊朗公民埃某、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主体及货物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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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郭某某诉李某、伊朗公民埃某、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主体及货物质量瑕疵

 

  【基本案情】

  埃某系伊朗公民,义乌公司系埃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上半年,郭某某与李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微信中联系沟通买卖货物的事宜,且郭某某与李某在微信中均有提到伊朗的客户李贝(贝哥),郭某某误以为李贝即为本案的埃某。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郭某某共计提供12批次货值8487977.15元的货物,并由李某联系货车司机提取后发往伊朗销售。期间李某分多次陆续向郭某某支付货款共计85万元。自2020年12月17日起,李某在微信中向郭某某反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发送了数张问题货物的照片,并告知后期发送的货物因检测不合格被海关扣留,同时称致伤工人的货物经专业实验室检测为树脂含量偏少不符合标准。嗣后,因剩余货款未支付,故郭某某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主张李某、埃某系共同购买方,诉请判令李某、埃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义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买卖业务系郭某某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洽谈而成,郭某某交付的货物由李某联系货运司机向厂家提取,李某亦已向郭某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互相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已符合买卖合同的核心特征。虽郭某某与李某在微信中均有提到伊朗的李贝(贝哥),但李某明确否认微信中提及的李贝与埃某系同一人,埃某称并不认识李某也不认识郭某某,郭某某也称从未见过李贝也不清楚埃某与李贝是否为同一人,故郭某某主张埃某系本案合同共同买受方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要求义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此外,自2020年12月17日起,李某开始在微信中向郭某某反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证据,2021年8月12日至8月30日期间,李某与案外人李某某(涉案货物生产厂家负责人)在伊朗确认了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隐患,后郭某某在微信中明确有问题不能销售的货物货款金额,表明其已经认可其交付的部分货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无法销售,综上分析,法院认定本案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判决李某支付郭某某货款7885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为交易主体的认定以及货物质量瑕疵的审查。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双方在微信中所商谈的内容,审查了包括对付款主体、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的确定等主要合同条款,准确认定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方,保障当事人在涉外商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审查微信证据,认定买受方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出卖方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判决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位于境外情况下质量问题的审查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案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2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