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

2025-11-02 95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一条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框架下(以下简称“协定”),本协定当事各方承认所附许可证样本用于从事沿附件一所商定线路进行的货物运输。该许可证一个公历年内一次往返有效。

各当事方授权各自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联合委员会(以下称“联委会”)修改上述许可证样式,制定并批准用于其它类型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证样式。

 

第二条

许可证配额将在联委会框架内确定。

 

第三条

当事各方将委托联委会根据配额代表各方印刷空白许可证并发放给各方。

 

第四条

当事各方将确定本国发放许可证的机构并向联委会及其他各当事方通报。

 

第五条

每一当事方应根据本协定条款和相关国家的法律通过其授权的国家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许可证给在其领土登记的承运人。

 

第六条

许可证应填写完整,不得修改。有关返程运输的信息可在返程运输时填写。

 

第七条

许可证在许可证内标明的一个公历年内有效直至车辆返回到该许可证签发当事方领土,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

许可证应只供其上列名的承运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第九条

在使用伪造许可证或转让给第三方情况下,发现

此情况的监督主管机关应立即收缴伪造的或转让给第三方的许可证,并转交给本国的国家许可证发证机关。如后者不是收缴的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机关,其应将所述许可证转交给其名字列在许可证上的国家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条

如许可证遗失,承运人应尽快向本国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许可证发证机关在收到承运人关于许可证遗失的信息后应立即通报联委会及其他国家许可证发证机关,并指明遗失的许可证号码。

 

第十一条

许可证使用线路所经过国家使用的上海合作组织一种(多种)官方语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