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盛泉洗煤厂、丁勇、PardiSadrPazMineralPrivateLimitedCompany伊朗天堂矿业集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5-11-29 63

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盛泉洗煤厂、丁勇、PardiSadrPazMineralPrivateLimitedCompany伊朗天堂矿业集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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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执41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盛泉洗煤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投资人:丁勇。

被执行人:丁勇,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PardisSadrPazMineralPrivateLimitedCompany(伊朗天堂矿业集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朗,KhorasanJonubi省,Tabas市,××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丁勇。

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盛泉洗煤厂、丁勇、PardisSadrPazMineralPrivateLimitedCompany(伊朗天堂矿业集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京仲案字第159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全体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到丁勇名下登记有房产、车辆和保险信息,徐州盛泉洗煤厂名下有车辆信息,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关联案件,除本案之外,徐州盛泉洗煤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3件,涉案标的达1.48亿元以上;丁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6件,涉案标的达7500万元以上。

2020年10月15日,本院根据查询的财产线索,到南京市××丁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核实,被执行人丁勇名下在南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10月30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丁勇名下在徐州××××房产,同时查明,该36套房产均有抵押,抵押权总额近4000万元。12月25日,本院查封了丁勇名下苏C×××××、苏C×××××车辆,并经核实查明,查询显示徐州盛泉洗煤厂有6台车辆登记信息,实际不存在。2021年1月29日,本院冻结了丁勇名下在中国人寿徐州市分公司的6份保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扣划,本院经告知丁勇,于3月10日进行了扣划,共执行到保单现金价值60809.9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丁勇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2次传唤丁勇到法院进行执行谈话、调查相关财产情况,2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徐州盛泉洗煤厂场地系租用,该厂在2015年即已弃用,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丁勇因涉诉较多,其个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已被查封的苏C×××××、苏C×××××车辆系中档轿车,注册时间分别为2004年9月和2013年4月,并因债务原因已交付他人使用,其名下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伊朗天堂矿业集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因受伊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且因货物无法通关,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暂时无法履行债务。

2020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系统,对全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再次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丁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谈话笔录、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0600万元,执行到位60809.99元。查封房产为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暂时难以处置;查封的2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亦难以处置。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相关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请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在伊朗境内的资产。对此,本院专门进行了法律释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进行了法律释明,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京仲案字第15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落款

 

审 判 长 王红卫

审 判 员 单 鑫

审 判 员 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媛媛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