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环境保护法规

2025-09-23 399

环境保护法规

环保管理部门

2019年6月政府机构重组后,哈萨克斯坦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负责环境保护、制定自然资源利用、水资源管理的国家政策,确保生态可持续发展。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当前当前哈萨克斯坦政府环保与生态问题的关注焦点是:大城市和工业中心空气污染,里海和巴尔喀什地区的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跨界水污染问题;土地荒漠化;咸海生态灾难和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前苏联核试验场)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环保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森林法》第24条规定,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采伐权必须经过程序严谨的招标和申领许可证。树木砍伐必须是保护性的,砍伐与种植结合,做到砍伐与种植并举。对违法行为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生态保护法的赔偿责任】《森林法》第321条规定,凡违反生态保护法的人,必须依法进行损失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环境、公民健康、公私财物等,具体包括:自然资源的灭失和损害;对自然资源肆意浪费;肆意污染环境,丢弃危害物质和随意放置生产和生活垃圾;超标排放和污染。对埋藏有害物质、放射性废料和排放污水进行国家登记(《森林法》第165条)。

【禁止油气开采企业放空燃烧】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石油开发业务中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禁止对油气田进行工业开采。对不符合大气环保企业投产,在仓储和焚烧工业废物和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物时未遵守大气环保和防火安全等行为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水体保护】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保护地表水,对地表水和土壤易造成污染的工业废弃物必须进行封存处理;污水处理必须依法进行。污染或耗尽地表水、饮用水源的,违反水库水保护规定造成其污染以及其他有害后果的,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以3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业处以100倍的罚款。如果企业未建设相关设施,防止污染水体以及导致其他有害后果的,对自然人处于5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5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业处以10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版《生态法典》遵循“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对加强污染防控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一旦发生生态灾难,自然资源使用者必须负责将生态环境恢复到原始状态。大型工业企业必须引入最具可及性的环保技术。第一阶段对油气、矿山冶金、化学、电力行业的50家特大型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上述企业约占污染排放总量的80%。《生态法典》要求地方政府将征收的环保费用100%用于落实所实施的各项环保措施。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环保评估对象类别】哈萨克斯坦将环保评估对象分为四类:(1)工业防疫分类1级和2级危险度活动以及矿产勘探开采(常见矿物除外);(2)工业防疫分类3级危险度活动、常见矿物勘探开采、森林和水资源利用;(3)工业防疫分类4级危险度活动;(4)工业防疫分类5级危险度活动、野生动物利用(业余和体育渔业及狩猎除外)。评估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资源、土壤、植被、动物、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十多项内容。

外资企业开展投资和承包工程如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固体废物,涉及对土壤、植被、动物等可能带来影响的,均要进行环保评估。其中,炼油厂、火电厂、核燃料加工企业、钢铁厂等一般须经过全面评估。

【环保评估规定】环境评估由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评估投资项目对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居民健康等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需经哈萨克斯坦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和地方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